报考条件

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其报名条件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参加鉴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聘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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