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防科技工业“十一 五”发展和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国防科

技工业“十一五”时期加快转型升级的核心发展战略。根据 《意见》,“十一五”时期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建设模式由任务型转向任务能力结合型;二

是体制机制由计划指令为主转向更多地采用市场手段;三是科 技发展由跟踪研仿为主转向自主创新为主;四是增长方式由粗 放型转向集约型。
  作为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资本市场,无疑将

成为军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入更高发展阶段的助推器。

2007年以来,原国防科工委集中出台了几项指导意见, 这同过去相比是绝无仅有的,突出体现了国防军工产业在国家

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这些意见、规划和政策包括: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提出,“除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 核心机密的重点保军企业外,非公有制资本可以通过参股、控

股、兼并和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 造”。
  

《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提 出,“以军工上市公司为平台,吸收社会资源,实现加速发

展。鼓励放开能力企业整体上市;承担关键分系统和特殊专用 配套的保留能力企业,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可国内上市;承担 总体和系统集成的保留能力企业,其中的放开能力在剥离后可

国内上市”。
  

《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 “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

下,尽可能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

《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从事重 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

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 股份制改造,鼓励引人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 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鼓

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 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指出,非公 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具体范围包括:军工基础设

施建设投资;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配套科研项目;军品科 研生产任务;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 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表示,经国防科工局批 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 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但是,上述收购、重组行为必须受到

国防科工局的监管。同时,《暂行办法》对四种军工企业的改 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暂行规定》要求申请参与军工企业改 制上市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必须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始终高度重视,国 务院办公厅同意并印发了《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
  “十二五”期间,国防科技工业要重点完成七个方面的 任务:

(1) 坚决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 努力建设先进的军工核心能力。

(3) 加速推进科技创新。

(4) 积极促进科研生产信息化建设。

(5) 健全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
  积极推进产业、技 术和能力的军民结合;支持民口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和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投

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军工先进技术为民所用。

(6) 持续拓展国际合作。

(7) 大力加强军工核心人才队伍建设。
  

2012年,国务院常委会通过《“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

和主要任务,其中第四项提到高端装备制造业要大力发展现代 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产业,提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发展水 平,加快发展海洋工程装备;第六项提到新材料产业要大力发

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和复合材料,这些内容都涉及 军工行业。
  

2012年,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通过《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扩

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完善鼓励和引导 的政策措施,促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坚持积极鼓 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吸引和鼓励民间

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 域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 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同时,该意见要求允许民间资

本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 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军工企业 改组改制引入民间资本的,要按照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

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涉及武 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要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