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 息公示和奖惩制度。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 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第三十九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 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第四十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 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