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 制止不正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最常见的是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